商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
质量责任的分水岭
混凝土从单纯的结构材料发展成为现代建筑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促进了混凝土行业的形成与发展。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加剧了商品(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激烈竞争,也导致了商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我国目前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即便在国家或地方规范、标准中对其生产、运输、浇筑成型等环节的质量要求有相关规范,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买卖双方管理及责任界定问题,涉诉最多的就是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责任问题。本案虽尚未审结,但对于商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该类合同质量责任划分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案情介绍:
年6月1日,余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约定:
1.某工程有限公司就承包施工快速通道BT工程项目向余某购买混凝土。工作内容为本项目工程内所有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承包方式为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工作,生产加工的混凝土需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所需原材料由余某采购,采购单价由某工程有限公司确定;生产、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和费用均由余某承担。
2.某工程有限公司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对到场混凝土的标号、塌落度、数量进行检验,如混凝土的标号、塌落度、数量与发货单不符,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拒收,余某自行处理,如无异议某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据实签收。在混凝土浇筑前,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前2小时通知余某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供应地点、部位及施工时间等,并按要求提供混凝土浇筑通知单和施工配合比单。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试件的检验和配备实验室设备。
3.余某负责出站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标养室及设备由某工程有限公司配备。余某应按规定时间运至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确保到场混凝土的质量和数量,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如因余某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则余某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则某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4.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拨付计量款时,在此期间余某不得停工。余某若因技术力量薄弱,搅拌混凝土达不到规定指标、拒不服从业主、监理和某工程有限公司人员的指挥等原因退场时,余某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已结算工程未付款不予支付,已完成未结算工程不予结算支付,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至年7月,余某依约向某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运输混凝土共计25期,其中前22期已结算,剩余3期(年5月、年6月、年7月)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余某不服从项目部指挥及混凝土质量问题拒付款项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余某认为提供的混凝土为预拌混凝土且无质量问题,某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送检的试块因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标养室及设备供标养,一份报告中单方送检的试块来源不明(《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年5月);一份报告样品属被浇筑的结构构件混凝土并非余某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水泥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钻芯法)》)。因多次协商未果,余某遂起诉至法院,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试验报告可证明余某提供的后3期混凝土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依据双方《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约定,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支付已结算工程未付款,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仅以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试验报告作为认定余某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依据明显错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至少存在如下三个:1.余某供应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如存在质量问题,不合格混凝土数量多少;哪方应为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方?3.某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未查明相关争议焦点问题的事实,忽略商品(预拌)混凝土的特殊性质将预拌混凝土等同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未对买卖合同双方就标的物质量责任进行划分界定。
商品(预拌)混凝土是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特殊商品,在交货时是塑性、流态状的半成品。在所有权转移以后,还需要使用方继续尽一定的质量义务,如规范的成型工艺(浇筑、振捣、收面、养护等)操作,方能最终达到设计要求。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的责任,一旦交付使用其最终产品质量责任不能简单地认为由生产方承担。在国家或地方规范、标准中对商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成型等环节的质量要求均有相关规定,将“交货检验”作为商品(预拌)混凝土使用前后质量的分水岭,作为界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面对繁杂的混凝土质量争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对易引起争议事项的质量责任分水岭进行明确约定。在纠纷产生后,厘清纠纷产生的原因、责任划分等,对预防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的概念及特点
(一)商品(预拌)混凝土的概念
商品混凝土,简称为“商砼”,又称预拌混凝土,俗称灰或料。是由水泥、骨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在GB/T-《预拌混凝土》(Ready-mixedconcrete)中的表述为: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特点
1.时效性
商品(预拌)混凝土拌和物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其必须在有效的时间段内完成生产、运输、交付、浇筑、养护等成型工艺各环节,否则待其硬化后的性质会受很大影响。
2.滞后性
滞后性是指商品(预拌)混凝土在现场交付时只能检验拌和物的性能,其硬化后的重要性质和性能指标如混凝土强度及长期性和耐久性能等均应在交付后的不同龄期进行检验与评定。判断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时间上会有长达28天甚至60~90天的滞后期。这滞后性是商品(预拌)混凝土区别于一般产品的显著特点。
3.复杂性
复杂性是指影响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因素众多。混凝土质量波动很大,其质量控制困难,且原因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质受环境的影响显著,且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化。
二商品(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乱象及现状
我国目前虽尚未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但在国家或各地方规范、标准中对商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成型等环节的质量要求均有相关规定。可在实际过程中,一旦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焦点大都集中在预拌混凝土上,加之因买卖双方管理及责任界定问题,多数方面简单地将结构实体混凝土检验结果等同于预拌混凝土质量,对生产方造成不公平。现今预拌混凝土在交货检验阶段呈现混乱状态,具体表现如下:
1.结构构件的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当然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有关,同时与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二次运输、浇筑、振捣和养护密切相关。然而因历史因素及人为偏见,大都把预拌混凝土作为普通商品对待,错误地认为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就是生产方的问题,与施工方关系不大,不管交货检验的结果如何,生产方都要承担主要责任。
2.买方作为负责混凝土成型的施工方不重视现场对预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的检验,连将作为结构质量验收重要依据的交货检验试块也委托或强制让生产方(卖方)代为制作,甚至从非法从事预拌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商处购买试块、从检测单位购买试验报告。
3.交货验收时弄虚作假,在没有监理见证和监督下,生产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制作的交货检验试块不可能全部是真实的,不能代表结构混凝土,即使是真实的,拌和物出机和现场交货时的质量状况也有较大差别,同样不能代表结构混凝土,造成结构混凝土没有可用的代表性数据。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分水岭——交货检验
为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界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是关键,生产方应对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即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含气量、工作性能、混凝土生产强度负责。施工单位则应对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负责,即对浇筑、振捣和养护等施工强度负责。作为预拌混凝土生产方和施工方唯一现场质量检验的“交货检验”,可以检验预拌混凝土拌和物在使用前的性质及其是否满足要求。将“交货检验”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界定的依据不仅是现行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也具备合理与可行性。
对于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与评定,《预拌混凝土》(GB/T-)标准在第9条检验规则中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因此,“交货检验”是预拌混凝土使用前后质量的分水岭,是界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根据《预拌混凝土》(GB/T-)标准,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界定可归纳如下原则:第一,交货检验合格,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双方均没有质量责任;第二,交货检验合格,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第三,交货检验不合格,结构实体检验合格——试件不具备代表性,双方均没有质量责任。施工方应承担试件不合格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四,交货检验不合格,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生产方应承担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质量应以交货检验为依据,检验频率应当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落实。用于强度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应由监理、施工方和生产方共同见证取样制作并签字确认,试块标养到28d或规定龄期,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以此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根据如上原则并结合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产生的实际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最终确定相关方责任。
四重视合同中关于交货检验验收方法的约定及实际履行合同的规范性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当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当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实际履行交货检验过程中,应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