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组合结构通用规范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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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保障组合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组合结构的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组合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组合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
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
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
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
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3材料
3.1钢材与钢筋
3.1.1组合结构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2主体结构用钢材应具有碳当量和冷弯性能的合格保证;
3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
4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
5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节点部位的钢材,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其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5。
3.1.2组合结构用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的合格保证;
2纵向受力钢筋及其箍筋应具有延性和可焊性的合格保证。
3.3木材
3.3.1组合结构中木材、粘结材料及配套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合结构用木材应具有含水率合格保证及防腐、防虫蛀合格保证;
2木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3.4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3.4.1组合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纤维应采用碳纤维、玻璃纤维、芳纶和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应选用无碱或耐碱玻璃纤维;
2基体树脂应采用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聚氨酯树脂、酚醛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等;
3基体树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应保证在60°C以,上,且应高于结构环境最高平均温度10°C以上;4在腐蚀环境下,应选用耐腐蚀性树脂材料;
5有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阻燃树脂材料。
3.4.2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材料分项系数和抗拉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结构体系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组合结构体系设计应考虑不同材料性能差异产生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正常作用效应外,尚应计算由于钢材、混凝土、木材以及复合材料不同的线膨胀系数、弹性模量等引起的效应;
2应分析混凝土开裂以及收缩徐变等因素的影响;
3应考虑两种不同材料界面产生的滑移效应,并采取构造措施保证组合作用。
4.1.2组合结构及构件设计时,应优先选用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符合工业化建造需求的结构、构件与节点形式。
4.2建筑结构体系.
4.2.1建筑组合结构体系分析计算模型应模拟不同材料、构件或体系进行组合时协同受力的特征。对于采用组合楼盖体系的结构,应将混凝土楼板和钢梁视为共同受力的组合梁板体系,其中组合框架主梁应同时考虑竖向荷载、水平地震作用和水平风荷载等作用下楼板与钢梁之间的组合效应。4.2.2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下的弹性变形验算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并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3桥梁结构体系
4.3.1桥梁结构应进行整体抗倾覆验算,主梁、盖梁、墩柱之间应设置防止发生落梁、倾覆等的可靠连接构造措施。
4.3.2桥梁结构的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组合所引起的桥梁结构竖向挠度不应大于表4.3.2规定的限值;
2组合结构桥梁应合理设置预拱度。
5组合构件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组合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并应保障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结构性能。
5.1.2组合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验算;
2直接承受动力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当有抗震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5.1.3组合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需要控制变形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对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
3对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4对需要控制振动响应的组合楼板,应进行结构振动响应验算。
5.2钢-混凝土组合梁
5.2.1钢-混凝土组合梁设计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进行疲劳验算时,承载能力应按弹性方法计算;
2当进行截面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混凝土翼板的剪力滞后效应以及抗剪连接的影响;
3当按照部分抗剪连接设计时,组合梁任一剪跨区内抗剪连接件数目不应少于按完全抗剪连接设计所需数目的50%;
4连接件应具有防止钢梁和混凝土板之间竖向分离的抗掀起作用;
5.3钢-混凝土组合楼板
5.3.1钢-混凝土组合楼板,应进行纵向剪切粘结承载力验算。
5.3.2钢-混凝土组合楼板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压型钢板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5.3.3钢-混凝土组合楼板中的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40mm。
5.4钢管混凝土构件
5.4.1钢管混凝土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钢管径厚比和矩形钢管宽厚比应满足钢管壁局部稳定的要求;
2钢管施工工况下强度、稳定和刚度应按空钢管验算;
3钢管内混凝土应采取确保密实度和减小收缩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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