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结构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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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已有20年,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施工图设计水平和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根据近几年结构施工图审查出来的诸多问题,进行汇总统计出一些常见典型问题,按照结构设计说明、地基基础、混凝土墙、混凝土柱、混凝土梁、楼屋面板、钢结构、砌体结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室内装饰、建筑幕墙、加固改造、计算模型、计算书及其他问题共十六类条问题分别列出,希望对结构设计人员有所帮助,能够在以后的结构设计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结构施工图设计质量。

一、结构设计说明

1、未注明±0.相对于勘察报告中的标高或绝对标高。

2、依据的勘察报告错误或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

3、依据的主要规范标注不全,部分规范、图集名称、编号错误或已废止。

4、未注明建筑耐火等级和构件耐火极限,地下部分、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未分开标注,与建筑专业不符。

5、未注明地下室防水等级、抗浮设计等级、抗浮设计水位标高、防水设计水位标高。

6、混凝土构件的抗震等级、基础设计等级、安全等级错误和漏注。

7、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特征周期、结构阻尼比、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抗震设防类别错误和漏注。

8、未注明混凝土构件的环境类别和标注错误。

9、基本风压、基本雪压、风荷载体型系数和积雪荷载分布系数取值错误和漏注。

10、未注明计算采用的软件及其版本号或与实际采用的软件不符。

11、未注明计算嵌固部位或嵌固部位与计算模型不一致。

12、未注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概况土层指标表中,压缩模量及地基承载力、桩参数与勘察报告不符。

13、未注明地下水、地基土的腐蚀性和防腐措施。

14、未注明液化土层名称、液化等级和抗液化措施。

15、地下工程,未注明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和终止降水条件,未根据抗浮验算确定终止降水条件。

16、楼、屋面活荷载取值错误和标注不全,水箱间荷载、安置太阳能热水器部位的运行荷载漏注。

17、未注明地下室外墙周围回填土及基坑回填土材料及压实系数要求。

18、未注明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容重限值和覆土施工安全要求。

19、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第4.2.8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3.9.4条要求注明钢筋代换原则,且未注明钢筋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20、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第4.2.2条要求注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21、材料表中,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与计算不符。

22、未注明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23、未注明非框架梁梁端采用“铰接”还是“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构造,水平段钢筋锚固长度不足时未采取措施。梁一端支座为框架柱,另一端支座为梁或剪力墙时,未注明梁纵向钢筋在支座的锚固和箍筋的设置。

24、未依据《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设计专篇。

25、未注明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和保障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26、二次设计的钢结构雨篷、幕墙等,未注明二次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和安全要求。

27、工业厂房未注明结构跨度、吊车工作级别、吊车吨位及吊车最大轮压、最小轮压、吊车宽度、每侧轮数、小车重量等参数。未明确吊车地面操控还是带有驾驶室。

28、未注明钢构件的成型方式(热轧、焊接、冷弯、冷压、热弯、铸造等);未注明圆钢管种类(无缝管、直缝焊管等)。

29、压型钢板屋面,未注明压型钢板的型号及产品标准。

30、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第4.3.2条要求,注明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性能要求。

31、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第3.1.13条要求,注明防腐设计年限和防护要求、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焊缝连接质量等级要求、高强螺栓连接参数及对抗震设防钢结构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2、未按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第14.2.5条注明刚架的施工要求。

33、未按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第10.1.4条、10.1.5条注明焊缝质量要求。

34、未注明钢结构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如防火涂料传导系数、厚度、防火涂料类型及产品要求;未注明钢结构构件的耐火验算和防火设计的方法,采用耐火极限法时未注明构件实际耐火极限取得的方法。

35、未注明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不满足《建筑钢结构设计防火技术规范》GB-第3.1.3条要求。

36、未注明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不满足《建筑钢结构设计防火技术规范》GB-第3.1.1条要求。

37、防火墙未直接落至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小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第6.1.1条要求。

38、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第18.2.7条注明防腐蚀方案,如涂层方案、钢材除锈等级、涂料及涂层厚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39、未注明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1~5类),见《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3-第4.3.1条规定。

40、未注明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41、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或河道淤泥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的实心砖,用于室内地坪以上墙体及地下室内墙体,不符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6号文要求。

42、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及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未注明沉降变形观测要求,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10.3.8条要求。

二、地基基础

1、桩间距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3.3.3条要求。

2、承台底部受力钢筋水平段锚固长度小于35d,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4.2.3-1条要求。

3、一柱一桩承台未在两主轴方向设置连系梁,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4.2.6-1条要求。

4、桩底距一般孔孔底距离小于3m,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3.2.2-2条要求。

5、两桩承台配筋,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4.2.3-2条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附录G表G.0.12要求。

6、柱下独立基础宽高比大于2.5,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8.2.11条计算条件要求。

7、地下室防水板的配筋由水浮力控制时,其配筋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第8.5.1条要求。

8、桩基的检测数量不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第3.3.4条要求。

9、地下室抗浮底板厚度及配筋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第7.2.3-4条要求。

10、基础(桩基)持力层不合理或未落至设计的持力层,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3.3.3-5条要求。

11、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不足,未考虑对单桩承载力的影响。

12、桩顶位于填土层或液化土层,未考虑对单桩承载力的影响和采取措施。

13、基础(桩基)设计等级错误,基础位于非简单场地时,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14、连接单桩承台、两桩承台短向的连系梁未按考虑柱底弯矩计算的结果配筋。

15、基础构件(承台、筏板、基础梁、拉梁)配筋小于计算配筋和构造配筋。

16、基础构件构造做法不详或未选用图集详图做法。

17、基础构件的截面尺寸与计算不符。

18、桩基说明,未注明“工程桩检测未完成或不满足设计要求,不应施工上部结构”。

19、桩基抗渗等级、保护层厚度等不满足防腐蚀要求,桩接头、桩端防腐蚀做法不详。

20、底层填充墙基础落至天然地基或填土上,未采取措施减少与主体桩基础产生的不均匀沉降。

21、天然地基基础未落至持力层土层,未对填土采取处理措施。

22、灌注桩试桩桩长、承载力、配筋与工程桩不同时,未绘制试桩配筋详图。

23、基础与垫层的防护不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表4.8.5-1的要求。

24、桩身混凝土的基本要求不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表4.9.4的要求。

25、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桩顶位于较厚未固结的填土上,未对填土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6、部分基础高度偏小,不能保证柱纵筋在基础内直锚段长度大于20d,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8.2.2-3条要求。

27、柱下条形基础底板受力钢筋间距大于mm,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8.2.1条要求。

三、混凝土墙

1、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纵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2.15-2条要求。

2、连梁沿全长箍筋配置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2.27-2条要求。

3、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配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2.16条要求。

4、剪力墙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墙内设置的暗柱截面尺寸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1.6-3条要求。

5、底部加强部位短肢剪力墙的厚度小于mm,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2.2-1条要求。

6、承受集中荷载的剪力墙端柱配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2.16-2条要求。

7、采用筏基的地下室内墙钢筋直径和间距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8.4.5条要求。

8、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边缘构件配筋小于地上一层对应部位边缘构件的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6.1.14-4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12.2.1-4条要求。

9、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及端山墙钢筋间距大于mm,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2.19条要求。

10、地下室外墙钢筋间距大于mm,不满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第5.1.1-3条要求。

11、墙布置图,未注明偏心受拉墙肢位置,且未注明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第8.4.2条要求。

12、剪力墙及边缘构件配筋小于计算配筋。

13、边缘构件无墙一侧箍筋小于墙体计算配筋。

14、洞口两侧均为边缘构件(无墙体),洞口连梁腰筋标注为同墙体水平分布筋,该墙体分布筋不详,需单独标注腰筋。

15、底部轴压比大于0.30(二、三级)的边缘构件,未按约束边缘构件设计。

16、短肢剪力墙、一字形剪力墙未采取加强措施。

17、剪力墙连梁采用交叉钢筋、对角斜筋和对角暗撑时,与计算模型中定义的类别不同,其配筋形式错误。

18、剪力墙边缘构件配筋分段合并表示时,配筋未取该段内各层计算配筋最大值。

19、部分端部框架梁与剪力墙面外刚接,剪力墙厚度不满足梁端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20、剪力墙厚度小于计算厚度,边缘构件尺寸与计算不符。

21、地下室外墙编号未按图集规定标注为DWQxx,其构造不明确,且顶部支承条件不明确。

22、地下室外墙未分别绘制不同部位墙体配筋详图,如风井外墙、车道侧墙等。

23、局部剪力墙的布置与计算模型不符。

四、混凝土柱

1、框架柱纵筋和箍筋配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6.3.7条要求。

2、错层结构的错层柱未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10.4.4条规定加强。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大于6d和mm中的较小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第11.4.12-3条要求。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体积配箍率小于1.2%,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6.3.9-3条要求。

5、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填设置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其箍筋未全高加密,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6.3.9-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6.4.6-4条要求。

6、柱纵向钢筋净距小于50mm,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第9.3.1-2条要求。

7、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柱每侧配筋小于地上一层柱每侧配筋的1.1倍,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6.1.14-3)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12.2.1-3条要求。

8、排架结构排架柱的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9.1.20条要求。

9、排架结构山墙抗风柱的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年版)第9.1.22条要求。

10、异形柱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小于0.2%,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第6.2.5条要求。

11、异形柱箍筋加密区范围,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第6.2.12条要求。

12、异形柱截面尺寸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第6.1.4条要求。

13、柱布置图,未注明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柱位置,且未注明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年版)第8.4.2条要求。

14、柱纵筋、箍筋、核心区抗剪箍筋小于计算配筋。

15、柱截面小于计算截面。

16、嵌固端的下层(地下层)柱纵筋大于地上一层柱配筋的1.1倍时,下层柱未按增加根数配筋时,不能保证嵌固端以下柱配筋大于嵌固端以上柱配筋的1.1倍。

17、地面为刚性地面时,未明确底层柱按刚性地面上下加密箍筋。

18、梁上升柱,其下转换柱未注明为ZHZxx,其构造不详或未采取加强措施。

19、梁上升柱未按LZxx设计标注,构造不详。

五、混凝土梁

1、框架梁上下纵筋及箍筋配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3.3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第11.3.6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6.3.2条规定。

2、框架梁沿梁全长梁顶、梁底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3.4-1条规定。

3、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大于矩形柱该方向

截面尺寸的1/20,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3.4-2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6.3.3-3条规定。

4、梁顶、底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第9.2.1-3条规定。

5、梁端按简支计算的梁,梁底配筋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第9.2.6-1条规定。

6、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配筋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第6.3.4-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6.3.3-1条规定。

7、剪力墙之间跨高比不小于5时,未按LLKx标注,配筋不满足连梁相应的构造要求。

8、框架梁纵筋、箍筋小于计算配筋。

9、梁上升柱,托柱梁未注明为TZL,其构造不详或未采取加强措施。

10、框架梁截面小于计算截面。

11、梁端水平段钢筋采取机械锚固,梁端钢筋水平段锚固长度仍不满足要求。

12、框架边梁支承较大跨度楼面梁,存在较大扭矩时,其梁腰筋未按抗扭腰筋设计和注明。

六、楼、屋面板

1、板的配筋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第8.5.1条规定。

2、地下室顶板为嵌固端时,其板厚及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1.14-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3.6.3条规定。

3、板的配筋小于计算配筋。

4、地下室顶板与车库相连处板未采取加腋等做法加强连接。

5、楼、屋面板厚度及配筋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相关规定。

6、悬挑板阳角未设置放射筋。

7、楼、屋面板厚度与计算书不符或小于计算厚度。

8、楼板开洞较大时,洞口周围板未采取加大板厚及双层双向配筋等加强措施。

9、转换层楼板未采取加大板厚及配筋的加强措施。

10、较大跨度现浇板厚度偏小,支承在周边刚度较小梁上按固结计算不准确,其板底配筋不足,且未考虑其不平衡弯矩对支撑梁的不利影响。

七、钢结构(包括门式刚架)

1、钢框架梁柱的侧向支撑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8.3.3条规定设置。

2、钢结构外包式柱脚构造不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第12.7.7条规定。

3、门式刚架柱脚锚栓设计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第10.2.15-4条规定。

4、有吊车厂房,中间柱列均未设置吊车柱间支撑,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第8.2.1条规定。

5、钢框架结构缺梁柱连接详图。

6、钢柱柱脚螺栓布置和底板厚度与计算不符。

7、吊车梁选用图集中的吊车起重量小于实际起重量时,未复核吊车梁的强度和变形;选用的吊车梁跨度与实际不符时,未变更调整,如加劲肋间距等。

8、吊车梁端柱定位与图集不符时,选用边跨吊车梁时未变更调整;两侧吊车梁编号相同错误,其中一侧编号后应加“F”,可参图集20G-2第25页吊车梁布置示意图。

9、实腹式门式刚架柱的翼缘受压时,未在受压翼缘侧布置隅撑与墙梁相连接,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第8.4.1条规定。。

10、门式刚架结构抗风柱未设在屋面刚性系杆或屋面支撑节点位置。

11、重点设防类建筑,采用门式刚架未采取加强措施,可采取以下措施:

⑴柱间和屋面支撑采用型钢支撑;

⑵纵向柱间刚性系杆采用型钢梁与柱采用刚性连接;

⑶山墙设置柱间支撑;

⑷柱脚采用刚接柱脚;

⑸梁柱连接加腋设斜向加劲肋;

⑹抗风柱与钢梁采用刚性连接。

12、屋面板、墙板与檩条及墙梁的构造做法不详,与檩条、墙檩计算选用的构造做法不统一。

13、柱间支承、檩条、墙檩、隅撑截面小于计算截面;连接螺栓规格与计算书不一致。

14、混凝土构造柱、圈梁与钢梁、钢柱连接做法不详。

八、砌体结构

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结构布置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7.1.8条规定。

2、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7.3.1条规定。

3、砌体房屋圈梁设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7.3.3条规定。

4、砌体房屋楼梯间的设计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7.3.8条规定。

5、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7.5.7条规定。

6、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托墙梁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7.5.8条规定。

7、砌体房屋局部墙段尺寸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7.1.6条规定。

8、顶层砌体洞口过梁上水平灰缝内钢筋未按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3-第6.5.2-5条规定设置。

9、地面以下砖砌体处于很潮湿环境,采用强度等级低于MU20的砖砌体,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3-第4.3.5条规定。

10、住宅建筑,砌体结构未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第6.2节要求采取质量防控措施。

11、局部砌体墙段抗震承载力不足未采取配筋墙体等措施。

九、结构方案及其他问题

1、房屋超长未设置伸缩缝,未采取措施防止温度裂缝,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第8.1.1条规定。

2、主、裙楼(包括地下室)层数相差较多未设沉降缝,未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7.3.1条规定。

3、甲、乙类建筑采用混凝土单跨框架结构,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1.5条规定。

4、甲、乙类建筑采用单跨钢框架,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8.1.5条规定。

5、体型收进的高层建筑,未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10.6.5条各款规定设计。

6、多塔楼高层建筑,未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10.6.3条各款规定设计。

7、结构布置不合理,存在开洞、凹凸等多项不规则未采取处理措施;部分项目单侧开洞面积大于50%,质量和刚度严重不均匀。

8、剪力墙结构,存在梁端垂直支承在无翼墙或端柱的墙端,未增设翼墙、端柱或采取加强措施。

9、端部拐角窗部位未采取以下加强措施,

⑴、角窗两侧墙肢厚度应加厚,不宜小于mm。

⑵、应提高洞口两侧墙肢的抗震等级。

⑶、角窗两侧的墙肢应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⑷、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应加厚,不宜小于mm。

⑸、结构分析时,转角梁的扭矩折减系数应取1.0。

⑹、转角窗上折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配筋。

10、楼梯间外凸对抗震不利,其外墙未与楼板连接时,未采取与梯板连接等措施,保证其稳定。

11、外檐详图,存在悬挑构件连接不可靠、稳定性差的问题,如飘窗、空调板等。

12、缺后浇带做法详图,未明确施工要求,如后浇带功能、封闭时间、后浇带砼强度等级等。

13、缺部分构件详图,如室内楼梯构件、钢结构雨篷等。

14、洞口跨度较大(大于2.4m)时,过梁支承在轻质填充墙上,且支承长度小于mm,未采取加强措施。

15、地下设防空地下室时,其人防构件布置和配筋与人防设计施工图不一致。

十、绿色建筑

1、缺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结构专业内容。

2、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所依据的规范或标准已过期,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等。

3、绿色建筑评价表中评价内容与标准不符,表内结构专业内容不全,如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评价时,缺4.1.1~4.1.4、4.2.1、4.2.8、7.1.8、7.1.10、7.2.15、7.2.17项等。

4、未提供必要的绿色建筑设计计算书。

5、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不符合《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七条规定。

6、未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

十一、装配式建筑

1、缺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结构专业内容。

2、装配式结构设计说明,未注明连接材料的种类及要求(包括连接套筒、浆锚金属波纹管、冷挤压接头性能等级要求、预制夹心外墙内的拉结件、套筒灌浆料、水泥基灌浆料性能指标,螺栓材料及规格、接缝材料及其他连接方式所使用的材料)。

3、未注明预制构件的生产和检验要求、预制构件的运输和堆放要求、预制构件现场安装要求、装配式结构验收要求。

4、高层装配式结构屋面板采用叠合板时,现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小于mm,不满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第5.2.2-2条规定。

5、未注明预制墙板的类别及连接做法。

6、叠合板底筋小于计算配筋。

7、缺装配式建筑评价表。

8、缺预制构件装配比例计算书。

9、采用钢筋桁架楼承板时,桁架下弦钢筋伸入梁内的锚固长度小于5倍的下弦钢筋直径且小于50mm。钢筋桁架模板立面图,上弦筋锚入梁时,支座竖筋与箍筋及梁主筋冲突。

10、未明确钢筋桁架楼承板施工时不设临时支撑的最大跨度。

11、平面复杂或开洞较大的位置未采用现浇楼板。

12、双向叠合板板侧的整体式接缝设置在叠合板的主

要受力方向最大弯矩截面处。

十二、室内装饰装修

1、未提供原工程图纸。

2、需要加固改造的工程未提供法定有效的工程检测、鉴定报告、计算书。

3、未复核装饰装修对原结构安全性的影响,需出具书面复核确认书。

4、装饰装修设计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和环境,对原结构产生影响时,未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改造设计。

十三、建筑幕墙(8条)

1、未提供原工程图纸。

2、未提供必要的计算书,未对构件的承载力及变形进行计算。

3、未复核幕墙对原结构安全性的影响,需出具书面复核确认书。

4、幕墙设计说明,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有关参数、风荷载取值、幕墙形式、安装施工方法等。

5、幕墙设计说明,未注明焊条型号、焊缝形式和焊缝质量等级、化学锚栓规格、金属构件防腐涂装等内容。

6、幕墙设计说明,需注明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7、幕墙上下立柱缝隙、芯柱连结、芯柱长度、芯柱与下柱之间连接未按照《金属与石材幕墙技术规范》JGJ-1第5.7.2条规定设计。

8、幕墙立柱与角码的连接未按照《金属与石材幕墙技术规范》JGJ-1第5.7.11条要求设计。

十四、加固改造(12条)

1、未提供原工程图纸、工程勘察报告。

2、未提供鉴定报告。

3、加固设计说明,未注明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及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第3.1.8条规定。

4、加固设计说明,未注明原设计概况、加固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安全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5、加固设计说明,未注明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等抗震有关参数。

6、加固设计说明,未注明加固改造后楼面使用荷载标准值、风荷载、雪荷载相关参数。

7、加固设计说明,未注明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

8、加固设计说明,未注明施工临时性安全措施及施工顺序、技术措施、材料性能、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

9、增层改造、临建改造工程,未注明地基沉降观测要求。

10、加固改造涉及地基基础时,未注明±0.00相对于勘察报告中的标高或绝对标高;未注明工程地质和水文概况。

11、进行基础加固改造时,未注明防止既有建筑基础产生附加沉降的措施、施工降水要求和防止降水对临近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12、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未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第3.2.2-6条规定,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十五、计算模型(32条)

1、大跨度、轻质屋盖结构等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未按年重现期的雪压取值,不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9-第7.1.2条规定。

2、存在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未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5.1.1-2条规定。

3、大于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未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4.2.2条规定。

4、框架-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框架总剪力未进行调整,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8.1.4-1、9.1.11-3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2.13-1条规定。

5、双肢抗震墙存在偏心受拉墙肢,未定义为双肢墙放大内力,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2.7-3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2.4条规定规定。

6、门式刚架柱顶位移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第3.3.1条规定。

7、门式刚架斜梁雪荷载取值未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不均匀分布和半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最不利情况计算,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第4.3.5条规定。

8、计算模型,荷载分项系数未按照《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第8.2.9条规定取值。

9、带地下车库的计算模型中未输入相关范围地下车库构件进行整体计算。

10、梁、板输入荷载小于实际荷载,隔墙荷载位置与实际不符,外挑构件附加荷载等漏输。

11、框架结构楼梯间两侧梁上的荷载不准确,未按实际导荷方式输入。

12、剪力墙连梁、端柱未按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定义,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第7.1.3条及条文说明规定。

13、框架柱角柱未定义,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2.6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第11.4.55条内力放大的规定。

14、层高与实际不符,底层层高应从基础顶算起。

15、风荷载基本周期与计算周期相差太大,未回代计算。

16、框架结构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未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未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6.1.15-2条规定。未按输入楼梯和不输入楼梯进行包络设计。

17、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3.4.4-3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18、计算模型中局部构件布置与施工图不符;坡屋面按平屋面输入,与实际不符;楼梯平台梁未按实际标高输入。

19、模型中存在超限信息,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地下水位及室外地面附加荷载输入与实际不符。

21、防水板、基础拉梁未输入模型进行计算,人工计算时,未按最不利部位计算。

22、两桩承台短向及单桩承台拉梁,未考虑上部墙体荷载,输入模型计算时未按%分担柱底弯矩。

23、基础筏板、防水板未考虑面层恒载、活荷载。

24、计算沉降时,未输入地质资料计算或输入的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

25、输入的地下抗浮水位与实际不符。

26、钢框架节点连接设计中,高强螺栓摩擦面采用的处理方法及抗滑移系数与说明不符。

27、砌体结构局部墙段抗剪承载力验算、局部受压验算不足。

28、砌体结构局部墙段高厚比验算不足。

29、复杂结构未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分析软件进行分析比较,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3.6.6-3条规定。。

30、部分梁、板计算挠度过大或超限,未采取调整截面和配筋等处理措施。

31、模型中未输入网架整体计算,模拟的网架刚度不准确,网架计算时下部支撑结构折算刚度不准确,不符合《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第4.4.9条规定。

32、计算模型中,剪力墙边缘构件配箍率计算选用的保护层厚度25mm与实际保护层不符,导致边缘构件实际配箍率计算错误。

十六、计算书(18条)

1、计算书无设计人、校审人、审核人等签字,未加盖注册结构师印章、单位资质印章。

2、上部构件计算书,缺楼(屋)面恒荷载及梁上墙体荷载统计、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构件(墙、梁、柱、板)计算配筋简图、剪力墙边缘构件计算配筋简图、构件(梁、板)裂缝和挠度计算结果、墙柱轴压比计算结果简图、楼梯构件计算等。

3、地下部分计算书,缺基础构件配筋计算、人防构件配筋计算、挡土墙计算、地基及桩承载力验算、单桩承载力计算、桩身承载力验算(包括试桩)、柱(墙)及桩冲切、剪切、局压计算、水池计算、抗浮计算、沉降变形计算。

4、楼、屋面恒荷载统计和梁上墙体荷载统计,未按照建筑实际做法统计。

5、单桩承载力计算未取本楼下多孔号计算;桩长与实际不符,未考虑液化土和填土的折减,计算承载力低于设计承载力。

6、灌注桩桩身承载力验算,桩顶轴向压力值未取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下的桩顶轴向压力设计值,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第5.8.2条规定;未验算试桩桩身承载力。

7、楼梯构件计算,未分别计算不同跨度、不同厚度的梯板配筋,部分梯板计算跨度、板厚与实际不符。

8、挡土墙计算,未根据高度、长度和支承条件分别计算。

9、门式刚架缺吊车梁计算书(包括选型计算书)、隅撑计算书、雨篷计算书、刚架连接节点的计算书。

10、檩条计算书,雪荷载未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计算;檩条风荷载计算时,未按中间区、边区、角部分别进行计算。

11、檩条及墙梁计算时,选择“屋面板能否阻止檩条上翼缘受压侧向失稳、采用构造保证檩条风吸力下翼缘受压侧向失稳”,与图纸中的屋面构造做法不统一。

12、支撑计算采用的风荷载未按实际受荷面积导算。

13、钢框架的柱脚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第8.2.8条规定进行验算。

14、砌体房屋,未提供砌体抗剪、局压验算计算书。

15、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未提供软弱下卧层验算。

16、未提供局部抗浮计算书,如车库外墙、汽车坡道等部位。

17、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未按地基变形设计,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3.0.2-2条规定。

18、腐蚀环境中的抗拔桩未按裂缝控制等级二级进行桩身混凝土抗裂验算,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7-第8.5.1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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