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王洋摄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27日发布10件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典型案例各10件。下面对这两类典型案例作一简要概括介绍:

今天发布的10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4个特点:

第一,严厉制裁垄断行为,努力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在“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认定涉横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基本原则;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明确了垄断协议中“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方法;在“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分别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实施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制裁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第二,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审查规则。在“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强调了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所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予以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并明确了审查的路径及其限度。在“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在“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明确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这些案件对于厘清专利权等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指引价值。

第三,聚焦民生热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从公平竞争中获得实益。在“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针对幼儿教育、机动车检测领域经营者达成价格同盟和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人民群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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