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检测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9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做好见证试样取样、制样、标识、封样、检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的检测业务内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3月28日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