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多个质量管理问题,水利局通报施工及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年12月14日,我局对防城港市长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管理问题,其中监理单位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存在质量管理问题6个、Ⅰ标段施工单位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施工质量管理问题11个。针对各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我局于年12月16日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各参建单位于年12月21日前完成整改。

年1月14日,我局对防城港市长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进行了监督复查,发现工程尚有大部分问题未有整改完成,其中监理单位还存在5个问题未有整改,Ⅰ标段施工单位还存在7个问题未有整改。

经检查了解,发现从年12月16日至年元月14日期间,Ⅰ标段施工单位项目重要岗位人员均不在岗,施工单位“四大员”长期脱岗;现场施工中,发现施工单位搅拌场无混凝土搅拌机,使用混凝土运输车代替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无法控制混凝土质量达标及渠道混凝土护坡不按图纸施工等严重质量问题(详见附件1)。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长期脱岗的情况下依然同意施工单位施工,无法把控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及履职不严等问题(详见附件2),施工单位存在怠慢整改和不按图纸要求施工等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请项目法人尽快组织相关单位对照问题清单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立即整改。针对防城港市长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标段施工存在的突出质量及管理问题,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必须以此次通报为戒,举一反三,尽快对标整改,于年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整改逾期,我局将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请我市其他各在建项目的参建单位引以为戒,及时对所属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防城港市水利局

年1月20日

附件1:

防城港市长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标段施工单位质量问题清单

一、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1.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的标牌;

2.料场砂和碎石未分区存放,材料堆放混杂,检验标识牌安放位置不符合规定;

3.搅拌场无搅拌机,使用混凝土运输车代替搅拌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混凝土施工工艺;

4.混凝土使用机制砂(石粉)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

5.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中材料标名“河砂”,现场实际取样为“机制砂”,名称与实际材料不符;

6.渠道K5+~K5+桩号段混凝土护坡已基本浇筑完成,但坡度存在上部与下部不相同的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

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均不在施工现场,未按投标承诺进驻工地。

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检查发现问题

1.施工单位未向项目法人报送成立施工管理机构的文件(办法附件1-4-1,较重违规行为);

2.质量管理责任不落实,未与下属作业队和职能部门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办法附件1-4-16,较重违规行为);

3.料场分区规划不规范,材料堆放混杂,(办法附件1-4-32,严重违规行为);

4.原材料、中间产品存放及标识不满足要求(办法附件1-4-64,较重违规行为);

5.原材料、中间产品未按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进场检验,即用于工程(办法附件1-4-41,严重违规行为);

6.混凝土生产拌合、运输过程不满足规范或施工技术要求(办法附件1-4-52,较重违规行为);

7.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均不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要求(办法附件1-4-10,严重违规行为);

8.已建段混凝土护坡坡度存在上部与下部不相同的情况,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办法附件1-4-39,严重违规行为);

9.见证取样单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填写错误(办法附件1-4-43,较重违规行为);

10.施工资料收集、整理和保管不规范,不满足相关规定(办法附件1-4-,较重违规行为);

11.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

附件2:

防城港市长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监理单位质量问题清单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检查发现问题

1.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未报项目法人批准(办法附件1-3-7,严重违规行为);

2.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存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办法附件1-3-39,一般违规行为);

3.对进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未履行审批手续(办法附件1-3-43,严重违规行为);

4.未开展平行检测(办法附件1-3-44,较重违规行为);

5.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

来源:防城港市水利局。水利设计师茶楼

免责声明:本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fs/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