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工程项目与年6月10日开工,开工后一直执行的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版本)。规范版本与9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这个项目是否需要从9月开始全部更换执行规范版本?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自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同时废止。规范原文公告
(2)从公告中可明确四个事项,一是新标准的名称和代号;二是标准的实施起始日期;三是强制性条文的标号;四是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同时废止。公告规定,新标准实施的同时旧标准作废,然而工程的实施可能跨越了新、旧标准两个有效实施期。因此会出现就标准有效期实施期内开工的项目在新标准实施后使用标准那个版本的问题。根据以往惯例,并遵照同一工程项目应遵循一个标准的原则,可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适用的标准,即:新开工程适用新标准,旧工程适用旧标准,以开工证为准,也就是说,新标准实施前获取开工证的项目可适用旧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取得开工证的项目使用新标准。当然实际工程可能更为复杂,实际工程中可在不违反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此外,应说明的是,标准的适用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有涉及建设行政管理问题,因此,标准的适用问题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在此只是拿《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大家举的例子,因为咱们的统一验收规范GB-自从年改版实施以来,所有的验收规范都在迭代升级,所以会给大家带来到底该用哪本规范的苦恼,所有规范一般都可以遵循上述所讲的选择适用版本就可以。个例的就是可以咨询下当地的质监部门。
2、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际工程中该如何实施。
(1)现举工程案例如下: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2个单位工程,同一混凝土公司生产的同一批C30混凝土分别用于1号楼和门卫室,门卫室混凝土用量为9m,1号楼m。此时,可将1号楼和门卫室共m混凝土作为一个检验批抽取2组混凝土试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作为门卫室和1号楼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
3、当混凝土连续浇筑量为m时,标准养护试件是留置6组还是12组?
(1)按照规范规定,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为不少于6组,可以是6组,也可以多于6组,在混凝土江都检验评定标准GB/T第4.1.3条的条文解释中说明,当一次连续浇筑同配合比的混凝土超过m时,整批混凝土均按每m取样不应少于一次,例如,若连续浇筑m时,应留置10组试件,若连续浇筑m时,应至少留置6组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