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92号)要求,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严禁使用海砂、风化岩机制砂、钢渣颗粒、矿渣颗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产预拌混凝土。机制砂应专门加工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应采用连续级配,当其颗粒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

(二)严格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性能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按规定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配合比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生产配合比,首次使用的生产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三)严格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由需方组织,供需双方共同参加,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坍落度(扩展度、维勃稠度)和强度,其它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在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交货检验取样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的卸料处进行。

(四)严禁加水行为。应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上及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输送和浇筑等过程中加水。

(五)严格试块留置及养护管理。混凝土浇筑时,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施工方案要求在浇筑入模处取样制作检验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块和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

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养护室(箱),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m2的,可设置标准养护箱;超过m2的,应设置标准养护室。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及混凝土检验批验收留置的试块应放置在标准养护室(箱)内进行养护,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留置的试块应放置在所代表的构件附近进行同条件养护。

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及时进行养护,支模面应带模湿润养护。冬期施工期间,表面还应采取防风和保温措施,不得直接对表面进行浇水养护。拆模后混凝土表面应继续进行养护。混凝土养护方式及养护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应系统全面加强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要点(试行)详见附件。

二、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保障混凝土结构合理施工工期和预拌混凝土合理价格,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强化交货检验、见证取样、浇筑、养护等环节的督促检查。落实混凝土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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